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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与安全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11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工与安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滨州学院章程》和《滨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滨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化工与安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包括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优化学科及专业设置;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等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评议推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科研奖项、教学奖项等;

(九)对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学院内部可支配经费,奖励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给出指导意见;

(十一)指导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十二)审议、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分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分委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条 分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委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六条 分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分委会组织构成,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分委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八条  对分委会已经表决通过的结果需要公示的要予以公示,异议期1-3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九条  分委会委员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和思考事关学校学术事务重大问题;在全体会议上应公正、独立、真实地表达想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分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分委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委员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分委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分委会会务工作由分委会秘书负责,包括拟定议题、制发通知、进行会议记录、发布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  分委会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并参照此规则举行,议决的重大事项应书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化工与安全学院学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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